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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制”公用经费、杂费收取标准详解

http://www.hljzs.com      2004-9-23      黑龙江日报      
原则     坚持公用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杂费收入作为必要补充,对学生收取的杂费占生均公用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50%。坚持分区域、分层次确定杂费收取标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标准可适当高一些,反之低一些;同一区域的城市和农村要有所区别。坚决落实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杂费标准要低于“一费制”前的标准,省政府决定对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免收杂费,并强调一定要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公用经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经费来源,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财政预算内拨款,二是向学生收取的杂费。省教育厅会同物价和财政部门派出5个调查组分赴全省不同地区的城市、乡村的100多所中小学调查研究,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全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仍按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省政府制定的小学305元/年,初中354元/年执行。城镇及城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根据(财教 2001 38号)文件精神,参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并试行的《普通中小学公用经费实物消耗定额》(缴财 1992 77号)的规定,同时综合考虑信息技术教育和中小学新课程改革的实际需要,经调研与测算,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省会城市小学450元/年,初中530元/年;一般城市小学410元/年,初中490元/年;县城所在镇小学390元/年,初中470元/年。   杂费   我省从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大局出发,决定农村中小学校杂费收取标准在原杂费标准的基础上,每生每年均下调10元;对贫困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全部免收杂费,公用经费全部由财政预算内拨付解决。各市、县农村中小学因免(减)收杂费造成的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城市中小学的杂费标准根据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综合考虑信息技术教育、取暖等因素,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县城所在镇小学每生每年杂费180元,初中每生每年杂费220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年杂费200元,初中每生每年杂费240元;省会城市小学每生每年杂费220元,初中每生每年杂费260元。   学生用教科书费则按照国家教学大纲、新课程标准的要求,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厅与省新闻出版局向社会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定用书价格测算。每门课程只能选定一种(不包括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作业本费根据各地区学生实际使用情况核定标准。“一费制”收费按学期收取。学生用教科书费实行按学年一次性收取,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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